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康美生物及公司董事长收警示函

2023-10-06 09: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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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毕少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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