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23 09: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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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安排,我局对你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你公司于管理私募基金青岛高创清控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过程中,在未按照约定和公司制度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未与第三方事先签署书面委托协议的前提下,擅自委托第三方减持私募基金产品所持有的东方材料股票。
上述行为体现出你公司未恪尽职守、履行谨慎勤勉义务,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控管理,提高合规运作水平。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