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20 10: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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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公司在组织架构规范整改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下属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等7家待整改子公司及管理的多只产品、多项投资项目未通过个案申请审核;二是为管理在建物业或进行专项投资设立的金石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实投资有限公司未清理完毕;三是私募子公司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跟投产品的出资超标及直接投资项目问题未解决;四是未将直接持股35%的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子公司规范整改计划。
以上情形反映出你公司合规意识薄弱,内控机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